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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A 关于湿热灭菌工艺验证资料的要求

摘自美国 FDA 药品评价与研究中心(CDER)与 兽药中心(CVM)1994年11月联合发布的《人药和兽药无菌工艺验证申报资料的工业指南》

本中文版于2009年6月由药审中心组织翻译并准核;比利时优时比制药有限公司翻译;百华协会(前北核协会)审核

I.前言

A. 目的

本文旨在申报人用及兽用药品时,为上报有关证明灭菌程序有效性的文件及资料提供指南。指南中的建议适用于申报无菌产品(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当须上报已注册产品有关灭菌工艺的补充资料时,这些建议也适用于以前已经批准的注册申请。在研制型新药及新兽药的申请中,也需要有证明无菌保证的数据及资料。

1991年10月11日在美国联邦注册(Federal Register)上我局曾发表过一篇题为“使用无菌工艺及最终灭菌法制备人用及兽用药品”的规程草案(56FR51354)。本指南既不是该草案的补充,也不是它的取代文件。无论申报单位使用终端灭菌法还是无菌工艺来生产无菌产品,这二种情况均须上报有关工艺验证的资料。

B. 灭菌程序验证的文件

为了证明灭菌程序及其相关的监控规程能稳定而可靠地获得某个无菌的产品,必须设计并进行一系列的科学试验(包括试验方案和记录)。对于某个无菌产品、灭菌程序有效性的评价,应以此为基础。只有通过这些试验及监控获得的数据才能判定产品的无菌保证水平(非无菌品概率)。根据科学的方法、有效的文件和记录以及结果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灭菌程序有效性已被验证。一个药品,无论是用终端灭菌法还是无菌工艺,灭菌程序有效性不是通过三批的生产规模的数据来验证的。而是应当在确实代表生产中拟采用的条件和规程的条件下去获得灭菌程序验证的数据。

药物评价及研究中心对灭菌工艺验证的评价,系对药品申请上报研究材料的科学评价。这一审查由FDA的审查官员牵头,它是审查官员、监督官员以及调查员为确保对人用及兽用药品无菌工艺实施全方位控制而共同努力的一项成果。证明无菌保证的资料及数据可以直接列入申请资料中,也可作为药品工艺档案(DMF)、兽药工艺档案(VMF)特别的参考材料或其他申请材料,但应包括申请人对引证档案的书面批准文件。

C. 说明

本指南旨在对人用及兽用药品申请人在申报资料中应包括的内容提出建议。

以下各章节列出在各种申请提交的资料和数据的法规要求:

1. 人用药品

研制型新药申请21 CFR 312.23(a)(7) 新药申请21 CFR 314.50

仿制药21 CFR 314.94和314.50

补充申请21 CFR 314.70

2. 兽药

研制型新兽药申请21 CFR Part 511

新兽药申请21 CFR 514.1

新兽药补充申请21 CFR 514.8

II. 终端湿热灭菌程序的资料

为证明终端湿热灭菌程序的无菌保证水平,应上报以下资料。尽管以下简要讨论的议题是湿热灭菌,但同类型的资料也适用于其他灭菌手段(如环氧乙烷或放射灭菌,参见本指南第Ⅲ节)。在所申报药品的生产中拟采用的每一设备,都应上报以下资料:

A. 对产品及灭菌程序的说明

1. 药品及容器-胶塞系统

对待灭菌的药品及容器-胶塞系统的说明,如大小规格、灌装体积或外包装情况。

2. 灭菌程序

对最终容器-胶塞系统中的药品的灭菌程序的描述,以及对灭菌中的传送装置、组件、包装材料、原料或药液及有关物品所采用的灭菌程序的说明。应上报证明这些灭菌程序有效性的资料及数据(参见本指南第Ⅱ.B及Ⅱ.C节)。

3. 灭菌釜(Autoclave)程序及其性能指标

对灭菌过程的详细说明,包括灭菌程序所属的类别(如饱和蒸汽法、热水浸泡法及热水喷淋法),程序的参数及功能指标,包括温度、压力、时间、最高及最低F0值;提供生产中拟采用灭菌釜的资料,包括生产厂家及型号。

4. 灭菌釜(Autoclave)的装载方式

应对具有代表性的灭菌装载方式作出说明。

灭菌周期监控的方法和控制手段:

应详细说明日常生产中所采用的监控手段及方法,如热电偶、温度指示瓶及生物指示剂,包括它们各自的数量和位置,还应说明合格及不合格的标准。

5. 生产用灭菌釜(Autoclave)的再确认

对生产用灭菌釜(Autoclave)常规再确认及不定期再确认的方案作出说明,包括频率。

6. 再灭菌

应对产品再灭菌(例如额外的热处理)的所有方案作详细说明,并提供验证总结。请注意,再灭菌也将影响到产品的稳定性研究计划。有关稳定性试验的详细资料可参见药品评价及研究中心“上报人用药品及生物制品稳定性文件指南”及兽药中心的“药品稳定性指南”。

B. 灭菌程序的热力学确认

1. 热分布及热穿透试验

应提供热分布及热穿透试验方案及数据的总结,以证明生产中采用的灭菌程序的—致性、重现性并证明运行性能达到标准。为确保结果稳定而有意义,应提供至少连续三次运行成功的结果。

2. 热点监控器(热电偶)

应详细说明所用热点监控器的数目及它们在腔室中的位置。用示意图说明最为方便。

3. 装载方式的热力学影响

应进行最大及最小装载的试验,以获得装载方式对产品热点影响方面的数据。如系同—类容器,但装量不同,则有必要进行—些补充试验。上述情况可采用汇总数据的形式。例如,一份总结应包括高温及低温范围、在灭菌阶段的平均温度、最低及最高F0值、灭菌时间、运行的日期和时间以及灭菌釜(Autoclave)的编号。上报的资料及数据应使用所申报产品今后生产时采用的灭菌釜(Autoclave)运行获得。

4. 批记录中应有的资料

申请中的批记录应包括化学、生产及控制方面的内容。应说明拟用于容器-胶塞系统任何组件的灭菌或去热原处理的程序,而这些程序应是通过验证的程序(可采用在批记录中注明有关验证方案或标准操作规程的方式)。应提供上述有关的验证资料。

C. 灭菌程序的功效

应提供证明生产用灭菌程序有效性(灭菌率)的验证资料。应证明任何—个最终灭菌程序能达到10-6或更好的无菌保证水平。应证明无菌药品的各个部分,必要时包括容器及胶塞均能达到这—无菌保证水平。试验的类型及用于试验的方法与生产的产品及具体的加工工艺有关,各个生产厂家有其各自的做法,—般说来,应提供下列类型的资料和数据:

1. 污染菌的特性及鉴别

应详细说明鉴别污染菌的方法及结果并阐明其特性。上报资料的数量及类型取决于所取的策略,如以带菌量为基础的残存概率灭菌法比过度杀灭法需要的资料就多。需要有药液受微生物污染方面的资料,如数量、类别、耐热性,还包括那些与药液、容器及胶塞有关的污染菌。有必要对耐热性最强的污染菌进行鉴别。

2. 生物负荷的控制标准

应提供微生物污染(生物负荷)的控制标准(警告限度及采取措施的限度)。为确保不超过根据验证的结果所确定的标准,应实施常规的污染菌监控计划(如检测的频率和方法)。申请中应包括这一计划的细节并提供具体的监控方法。

3. 生物指示剂的鉴别、耐热性及稳定性

应提供灭菌程序验证所用的生物指示剂有关的资料,如生物指示剂的鉴别、耐热性(D及Z值)及稳定性。如使用市售的生物指示剂,则有必要对孢子数及其耐热性进行标定并提供相应的数据。

4. 污染菌耐热性与生物指示剂耐热性的比较

有必要将污染菌的耐热性及生物指示剂的耐热性进行比较。应测定它们在产品中或在产品上(例如在产品药液中、在容器及胶塞内表面上)的耐热性。使用孢子载体(如菌膜)时,应测定孢子在载体上及直接接种于产品后的耐热性,并将二者进行比较。

5. 微生物挑战性试验

应上报微生物验证的资料,以证明最短的灭菌周期在最差的条件下(如产品处在生物指示剂指示的最难杀灭的装载或属于最难灭菌的产品或二者兼备的情况)能赋予产品10-6的无菌保证或更好的灭菌效果。最难灭菌的产品或最难灭菌点的确定应有科学的依据。最难灭菌点或最难灭菌药液系指在模拟生产灭菌条件下,最难被灭菌生物指示剂的位置或药液。

D. 环境的微生物监控

为了确保组分、药品容器、胶塞、半成品及成品达到适当的质量标准,联邦法规211.160节在—定程度上要求,应设计并建立完善且适当的规格和标准、取样计划及试验规程。因此,应制订生产区的微生物监控计划、产品的原料及工艺用水的带菌量监控计划。工艺用水包括灭菌釜(Autoclave)的冷却水。申报单位应提供这一监控计划有关的资料,包括监控的频率、所用的方法、应采取纠正措施的控制限度及数据汇总资料。此外,还应提供超过标准时所采取纠正措施的详细资料。

E. 容器-胶塞系统及包装的完好性

申报单位应提供科学的验证报告及数据,以便从微生物学的观点来证明药品包装的完好性。上报的资料包括如下内容:

1. 加工生产过程的模拟试验

试验方案的设计应模拟灭菌程序、产品的处理、贮存及它们对容器-胶塞系统的影响。有必要进行物理、化学及微生物学的挑战性试验。

2. 在最苛刻条件下完好性的证据

容器-胶塞系统的完好性应当用产品在最苛刻灭菌条件下的数据来证实。如果产品拟多次灭菌,试验方案的设计中应采用灭菌工序所有最长的周期。

3. 多腔室包装

无菌产品区分隔的每一个腔室均应分别进行验证及评价。

4. 试验的灵敏度

应说明并提供用于容器-胶塞系统完好性试验方法的灵敏度。

5. 在产品有效期内的完好性

在产品有效期内容器-胶塞系统抗微生物污染的完好性应予验证(参见本指南第V. A节)。

F. 细菌内毒素试验及其方法

应详细阐明产品细菌内毒素试验的方法,内容包括实验室确认、抑制试验和

促进试验及其结果、非抑制检出浓度及最大有效稀释度的测定。详见我局“鲎试剂测试法作为药品内毒素检测的验证指南(用于人用和兽用注射药、生物制品以及医疗器械)。”

G. 无菌检查的方法及判定合格的标准

应详细阐明无菌检查的方法,包括生产过程中代表性样品的取样计划。当试验的方法和官方规定的方法有显著差别时,应提供该方法和官方规定方法等效的证据。应对在隔离系统内进行的试验做出说明,必要时应提供隔离系统验证的有关资料。

H. 制订及遵循正式书面规程的证据

为防止无菌产品的微生物污染,联邦法规211.113(b)要求设计、制订并遵循各种书面的规程。这类规程应包括任何形式的灭菌程序的验证。因此,应提供制订及遵循上述各项正式书面规程的证据。标准操作规程、标准操作规程的清单或上报有关文件及记录可作为上述各项证据的组成部分。

所属关键词: 灭菌工艺 灭菌工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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